(2014)龙新刑初字第86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居民。2003年1月6日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4年7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凤发,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凤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至2010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龙岩分行、中国银行龙岩分行、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等四家银行申请办理了6张信用卡。从2011年2月起至2011年11月止,被告人张某分别对上述6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或通过虚假交易套取现金共计本金人民币208404.36元未归还,且将透支款借予他人赌博。经上述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张某至今未能还清上述信用卡的透支款(其中,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分行42×××77卡尚欠本金人民币98148.8元、42×××40卡尚欠本金人民币6720.61元、62×××54卡尚欠本金人民币27493.35元;中国农业银行龙岩分行62×××89卡尚欠本金人民币8025.4元;中国银行龙岩分行62×××00卡尚欠本金人民币23039.42元;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45×××22卡尚欠本金人民币44976.78元)。2014年7月8日,公安人员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岩火车站抓获被告人张某。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的身份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对账单、催收记录单等书证,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有异议,认为指控的金额是银行单方计算的,透支金额没有那么多。其未将透支款项用于非法活动,也不是故意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辩护人刘凤发提出的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发卡行没有进行有效的催收,被告人至今未接到银行的欠款通知,被告人不清楚欠款金额以及银行扣款的具体金额、方式;3、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透支额度为数额巨大。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也具有被刑事拘留以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对社会危害性小,发卡银行存在重大过错等减轻情节。
经审理查明,1、2009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提供其本人所有的闽FB8218轿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分行申请办理了3张信用卡,其中卡号为42×××77的信用额度为5000元,卡号为42×××40的信用额度为20000元、卡号为62×××54的信用额度为30000元。持卡消费后,被告人张某于2012年3月6日归还卡号为42×××77信用卡1600元后未再还款,至今该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98148.8元;于2011年11月20日归还卡号为42×××40信用卡3300元后未再还款,至今该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6720.61元;于2012年3月6日归还卡号为62×××54信用卡2200元后未再还款,至今该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27493.35元,前述3张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132362.76元。发卡银行经多次电话向被告人张某催款未果,后于2012年4月1日在《闽西日报》刊登信用卡催收公告,但被告人张某至今未归还透支本金。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分行于2012年5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2010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某提供龙岩市晶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个人贷款客户职业及收入证明、龙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申办了卡号为62×××00的长城银联信用卡金卡,信用额度为30000元。持卡消费后,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11月23日还款7800元,后未按规定还款形成逾期,至案发时尚欠发卡银行透支本金人民币23039.42元。发卡银行从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期间多次以电话、信函方式向被告人张某催款,期间还于2012年12月1日在《闽西日报》刊登信用卡催收公告,但被告人张某至今未归还透支本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于2014年7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3、2009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办了卡号为45×××22的VISA信用卡金卡,信用额度为45000元,并持卡进行消费。该卡自2009年10月份消费后,未按规定还款形成逾期,至案发时被告人张某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44976.78元。2012年2月份起,发卡银行多次通过电话和信函方式向被告人张某进行催收,但被告人张某至今未归还透支本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于2014年9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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