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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生态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明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勾机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黄庄村“祖公山”山场031林班07大班010①小班(该山场为生态公益林地,林权属龙岩市新罗区国有林管理站所有),毁坏地面上的林木擅自开挖道路和推开平台,准备用于搭建养鸡场。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山场毁林面积为11.07亩。其中开挖道路和推开平台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6.72亩,毁林面积(只毁坏植被)4.35亩。两项毁坏林木共计立木蓄积为12.996立方米、毛竹310根。上述被毁坏的林木一部分就地掩埋,一部分被附近村民捡走。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10月13日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森林分局投案。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林业站签订《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委托雁石林业站就地进行生态恢复并缴交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履约金12509元,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赔偿了龙岩市新罗区国有林管理站林木损失6840.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林权证明,龙岩市新罗区国林管理站《证明》及《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及缴款凭证、《林木补偿费发票》,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证人陈某乙、谢某、周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及《领条》,被告人陈某甲的历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6.72亩,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进行其他非林业建设,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毁损,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被告人陈某甲毁损的林地属生态公益林,且在非法占用林地犯罪过程中造成林木毁损达立木蓄积12.996立方米、毛竹310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是自首。同时已赔偿龙岩市新罗区国有林管理站林木损失并采取“补植复绿”措施恢复生态,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吕 晓 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易小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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