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龙新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6月份开始,倪伟东(另案处理)通过上线在“台湾房屋网”开设账号为hv9933总代理账户后进行网络赌博营利,期间倪伟东在hv9933总代理账户下开设chv1133和chv2588两个下级代理账户,其中chv2588代理账户交由被告人陈某甲发展会员接受他人投注参与“重庆时时彩”赌博活动。后被告人陈某甲又在chv2588代理账户下开设achv7777h和dchv0009两个会员账号,并将账号dchv0009提供给其发展的下级会员傅某进行投注赌博活动。仅在2013年8月7日由公安机关技侦部门截取的部分chv2588代理账户下注金额为499388元,非法获利2732.5元。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龙岩市公安局已扣押被告人陈某甲现金人民币7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抓获经过,远程勘验笔录,网络赌博电脑数据截屏,龙岩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出具的证明材料,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同案人倪伟东的供述,证人傅某、林某、陈某乙、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金额499388元,非法获利2732.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扣押于龙岩市公安局的暂扣款人民币70000元,其中2732.5元属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上缴国库;余款人民币67267.5元,其中65000元由龙岩市公安局移交本院予以抵罚金,另2267.5元与本案无关,由龙岩市公安局返还被告人陈某甲。
三、随案移送刻录光盘一张,属视听资料,随案存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   陆
人民陪审员 赖 小 专
人民陪审员 李   卿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丹(代)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