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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64号(3)
被告人陈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余款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马 莉 娜
人民陪审员 罗   宁
人民陪审员 郭 静 蓉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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