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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7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初,被告人陈某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月山村小陈摩托车维修店内摆放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营利。同年11月24日,公安民警在该场所内当场查获摆在店内的“万能鲨鱼牌八口位”游戏机1台及参赌人员5名。上述被查扣的游戏机属赌博机。
另查明,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在该摩托车店内因摆放1台“飞禽走兽”牌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被公安民警查获,并被处以行政罚款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赌博机认定书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吴某、刘某甲、刘某乙、邱某、肖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8台,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万能鲨鱼牌八口位1台,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熊 盛 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易小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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