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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5月以来,因被害人汪某承包的中铁一局碎石厂车辆进出与郭某(已判决)承包的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铜砵村外山小组村道建设及绿化工程发生纠纷。2014年6月12日晚上,郭某纠集被告人钟某及李某、杨某等人采取用货车堵住碎石厂大门等方式,无故阻扰石场正常施工,接着在第二天中午,被告人钟某及李某、杨某等人又窜至中铁一局指挥部大院,并在郭某指挥下伙同一伙青年男子欲将被害人汪某带至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铜砵村村部,被害人汪某拒绝前往,苏某(另案处理)等四名年轻男子强行登上汪某的车辆并将被害人汪某打伤,致被害人汪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在此期间被告人钟某及李某、杨某等人均有在现场参与。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汪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因谢某欠郑某(另案处理)的17万元赌债无法及时偿还。2014年6月20日凌晨,郑某发现平时由谢某驾驶的捷豹轿车停放在龙岩城区最佳西方财富酒店二部楼下,郑某为追讨赌债遂电话联系吕权(另案处理)安排人看守住谢某的捷豹轿车,接着吕权又纠集被告人钟某及江某等人乘车到达停车地点看住该车并“守伏”谢某。在当天凌晨2时30分许,当谢某欲驾车离开时,被告人钟某及吕权、江某等人持枪械、砍刀、木棍等围堵并将谢某的捷豹轿车砸坏,随后谢某驾车逃离现场时,被告人钟某及吕权、江某等人相继驾车或雇车沿途追赶,当谢某打“110”报警并逃至龙岩市公安局中城派出所内躲避时,被告人钟某及吕权、江某等人也追至龙岩市公安局中城派出所门口参与围堵被害人谢某,龙岩市公安局中城派出所值班民警在现场当场抓获郑某等人并扣押三部小车,其中扣押的闽F5082N小轿车内有查获一支改制枪支等。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的被砸坏小车损毁价值人民币3800元。
另查明,指控的第一起中,被告人钟某系李某电话通知到场,郭某与被告人钟某不认识。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本院(2014)龙新刑初字第945号刑事判决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枪支、弹药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通话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以及其他相关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受他人邀集,参与他人组织的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其中一起致一人轻伤,属情节恶劣,另一起造成财产损毁价值人民币380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量刑方面,鉴于被告人钟某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且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赖 海 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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