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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某,绰号“猪八戒”),无业。1998年12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1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07年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抓),2014年11月26日被逮捕,2014年12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益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始,被告人陈某受雇于“长毛”(另案处理)在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谢洋村家家乐新村旁菜地开设的一赌场,据被告人陈某交代,其在赌场内主要为赌博人员坐庄输赢收取、交付赌资等。2014年10月23日,龙岩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民警在该赌博窝点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及参赌人员多名,并现场查获开设赌场所用赌资人民币24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证人章某、廖某、胡某、苏某、傅某、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自愿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
二、随案移送:黄豆干若干个、竹片一个、杯子一个,系作案工具,随案存查。
三、扣押的赌资人民币24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郑 丹 玫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罗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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