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龙新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11月30日释放),2015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驾驶闽F5918C号小型客车,沿319国道由福建省上杭县往龙岩市新罗区方向行驶,行经新罗区大池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尹某,造成尹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林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林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事后,其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报告,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新罗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查获经过证明,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郑 丹 玫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邱丽艳(代)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