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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9月22日被抓),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同年10月1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荔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9月22日18时45分许,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民警在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坂尾村赤坑煤矿一号井办公楼内查获被告人章某存放的改装射钉枪一支,射钉枪弹95发。同年9月25日,经龙岩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该改装射钉枪进行鉴定,该射钉器改制抢认定为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2014年9月22日,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章某传唤到雁石派出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股东承包协议书等书证,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龙岩市公安局枪支、弹药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章某归案后能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治安大队的射钉枪一支,射钉枪子弹92发,属违禁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崔 秀 闽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章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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