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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谢某在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老街街道一店铺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营利,期间在店铺共摆放三台多人机型赌博机,分别为可供8人同时赌博使用“一键十二鲨”的赌博机,可供6人同时赌博使用的“猎鱼高手”赌博机,可供8人同时赌博使用的“渔乐高手”的赌博机。2014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在该店铺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及10多名参赌人员。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谢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2011年3月4日,被告人谢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抓获经过,赌博机认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三台多人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谢某具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六百元(罚金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暂扣在龙岩市公安局适中派出所的谢某现金600元,属赌资,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适中派出所上缴国库;赌博游戏机三台,属作案工具,由龙岩市公安局适中派出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崔 秀 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章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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