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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卓某,无业。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家焱,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伟。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及其辩护人黄家焱、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在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检查站设卡盘查。当日14时许,被告人卓某无证驾驶闽FKE696号摩托车途经检查路段,执勤民警张某示意被告人卓某停车接受检查,因被告人卓某无证驾驶且未带安全头盔,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并强行冲关绕过民警张永峰后撞到民警郑某致其受伤。后被告人卓某被民警当场控制,并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民警郑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卓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卓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卓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为逃避警察临检,故意驾驶机动车冲关,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卓某判处拘役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卓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 晓 露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连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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