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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坤某),农民。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14年8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包庇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6日晚,黄某乙、黄某丙(均另案处理)与黄某丁(已判刑)等人在龙岩市新罗区排头村“叶子”排档喝酒至凌晨,后大家各自回家,凌晨1时30分许,黄某丁酒后驾驶闽D373C5号轿车途经龙岩市新罗区西陂卫生院路段左转弯时碰撞相向行驶的由陈某某驾驶的闽FTS220号二轮摩托车,造成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黄某乙、黄某丙从电话中得知此事也到案发现场并且与黄某丁商量,决定找当天未喝酒的被告人黄某甲冒充驾驶员,后由黄某乙、黄某丙到被告人黄某甲住处接其到案发现场后,被告人黄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冒充是肇事的闽D373C5号轿车的驾驶员。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4年8月6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黄某丁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  晓  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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