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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2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灵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闽A13A15号小轿车行驶至龙岩市新罗区东肖开发区高速桥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黄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120.03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崔 秀 闽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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