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龙新刑初字第81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无业。2000年4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4月2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琴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013年2月初,被告人邱某在龙岩致源贸易公司上班期间,以公司老板张某乙同意为由,欺骗该公司仓库管理员邓某,先后从仓库拿出共计67瓶五粮液白酒并私自销售给社会人员。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67瓶五粮液白酒价值人民币46900元。2014年4月24日,龙岩市公安局中城派出所民警在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英雄网吧抓获被告人邱某。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邱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邓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和辩解;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邱某辩称,其拿酒去卖的行为经过了老板张某乙的同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其卖酒所得的钱被其私自用了是错误的,应构成侵占罪。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月至2013年2月初,被告人邱某在龙岩市致源贸易有限公司上班期间,以公司老板张某乙同意为由,欺骗该公司仓库管理员邓某,先后从仓库拿出共计67瓶五粮液白酒并私自销售给社会人员,随后收取上述酒款并自行使用,至今未归还龙岩市致源贸易有限公司。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67瓶五粮液白酒价值人民币46900元。
2014年4月24日,龙岩市公安局中城派出所民警在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英雄网吧抓获被告人邱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邱某的基本情况,2000年4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4月24日,中城派出所民警在新罗区中城英雄在线网吧内抓获正在上网的被告人邱某,后移交西城派出所。
3、张某乙提供的相关报案材料、营业执照、发货单及被告人邱某于2013年2月2日书写的条子等,证实龙岩市致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相关证照,以及被告人邱某书写的条子,内容为:2012.12.29-2013.1.8邱某未经张某乙批准私自将公司五粮液白酒以680元价格卖给张强斌(应为章某)24瓶,以700元价格卖给珍肖礼品行20瓶,以680价格卖给覃友明12瓶,以700元价格卖给“陈总”,共计67瓶。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龙岩市致源贸易有限公司帮张某乙管理仓库的。邱某在该公司期间主要跑业务做五粮液白酒推销,2013年2月邱某到仓库跟我讲拿酒,我问他说张某乙知道吗,他说已经跟张总讲好了,我觉得邱某跟张总讲好了,就没有再打电话给张某乙。邱某进仓库拿了67瓶白酒,后面他走了,直到11月份老板张某乙跟我说白酒少了,我才知道邱某没有经过老板同意骗我从仓库拿走白酒。
平常推销白酒的业务员拿着老板张某乙批准拿酒的条子来找我,我看老板同意了,就带来领酒的业务员进仓库拿酒。本来进仓库拿酒都要经过张某乙同意,邱某跟我说老板同意了,我想邱某也是同事,不会骗我,所以我就相信他说的话。邱某拿走的都是五粮液白酒。
2、证人覃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中旬左右,邱某打电话给我问我要不要五粮液,说现在公司在促销活动,我就在电话里面跟他说送两件五粮液到我店铺,第二天他开着他老板张某乙的一部银灰色奥德赛车子来我店铺抱着两件五粮液共12瓶,因为认识邱某以及张某乙,我就没什么怀疑,每瓶以人民币700元价格买的,总共付给邱某8400元人民币,也没开票给他,钱拿完他就开车走了。这些五粮液来源都是龙岩市致源贸易有限公司,邱某自己一个人来送酒的,他有向我出示他公司的出货单,但过太久了,货单我找不到了,我可以确定这些酒是真的,酒瓶上有贴瑞捷的防伪标识。
3、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的一天,邱某自己一人开着他公司的银灰色奥德赛来我店铺说公司做促销,五粮液白酒每瓶680元左右,我了解五粮液市场价现在是每瓶700-720元间,我觉得价格划算就向他预订了4件共24瓶,第二天他开车把4件五粮液送来,我清点完看见四件上都有贴瑞捷的防伪标识,就把每瓶680元共24瓶现金人民币共16320元给他,然后他开了收据给我。因为邱某以前有拿名片给我,所以我知道他是龙岩市致源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他货都是公司的,我也和他说只要公司的货。他给我的发货单太久了找不到了。因为他是致源公司的业务员,以前也知道他跑业务,所以没有怀疑,也没有去他公司核实过。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