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龙新刑初字第913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个体。因本案于2014年4月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2015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灵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3时50分许,被告人卢某酒后驾驶闽F08738号小轿车从新罗区小溪桥行驶至新罗区溪南南路路口时,碰撞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被告人卢某受伤、车辆及隔离护栏损坏的一般交通事故。后公安人员到医院对被告人卢某抽血检测。经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卢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0.76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1月7日,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给被告人卢某,后被告人卢某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脱逃。2015年1月6日,公安民警在福州火车站将被告人卢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卢某的身份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员信息查询单、驾驶证、查获经过,被告人卢某的供述,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马  莉  娜
人民陪审员 黄  娟  华
人民陪审员 池  启  龙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邱丽艳(代)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