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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7日,被害人周某被传销人员张某(另案处理)以做服装生意为假借口,骗至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西洋村一出租房三楼的传销窝点内,被告人胡某伙同其他传销组织骨干为强迫周某加入该传销组织,采取恐吓、威胁殴打等方式非法限制周某的人身自由,直至2014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解救。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胡某在该传销窝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倪某甲、倪某乙、张某、刘某、胡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自愿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郑 丹 玫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罗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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