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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厨师。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荔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5日,被害人陈某被朋友以打工为名,骗至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张白土一出租房内的传销窝点。在该传销窝点期间,被害人陈某除由被告人胡某看管以外,还被搜身、殴打及限制在该传销窝点,不让其出去以及和外界联系,直至同年9月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西陂派出所民警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自愿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郑 丹 玫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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