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龙新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生态刑诉(2014)1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明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罗某在事先明知徐培基(另案处理)欲进行无证砍伐的情况下,仍将龙岩市新罗区万安镇西贯村西坑小组“丛蔸”山场(21林班1大班1①小班,林木所有权属被告人罗某所有;21林班1大班1②小班,林木所有权属徐海庆所有)、“隔岩”山场(21林班2大班6①小班,林木所有权属徐海庆所有)竹林(徐海庆的竹林属委托被告人罗某管护)内的杉木以每立方米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培基砍伐,并约定砍伐后付款。同年3-7月间,徐培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上述竹林内的杉木,被告人罗某已得木材款600元。经龙岩市新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现场鉴定,上述山场被伐杉木共遗留伐根计82个,计立木材积为15.9585立方米(其中被告人罗某本人山场砍伐计立木材积为2.923立方米,徐海庆山场砍伐计立木材积为13.0355立方米)。
案发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森林分局于2014年8月1日书面传唤被告人罗某到案,被告人罗某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审理期间,被告人罗某退出赃款600元,与万安林业站签订了《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委托林业部门补植林木1亩并缴纳了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履约金10000元和罚金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查证属实的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明、竹山托管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人的证言、《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被告人罗某的历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律法规,明知他人是无证砍伐的情况下,仍事先与他人通谋,将自己所有和管护的竹林内的杉木出售给他人进行砍伐,计立木材积15.958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方面,鉴于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且能积极退出赃款、缴交罚金,并采取生态恢复补偿措施、缴纳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履约金,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
二、被告人罗某退赃款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邱   耀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宏(代)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