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龙新刑初字第100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月22日被龙岩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龙岩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生态刑诉(2014)1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明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4日,池秀文、滕锦祥(均另案处理)在未经林权单位同意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池灿城、高华武(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到福建省连城县莒溪镇池家山村“小拱坑”山场(822林班02大班010小班,林权属莒溪镇池家山村集体所有,保护管理权归福建梅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采伐天然野生的闽楠一株,造材成原木7筒(经鉴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原木材积为0.4785立方米,折立木材积为0.9570立方米,经济价值4785元)。2013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罗某以1000元的运费接受池秀文、滕锦祥的雇请,驾驶其所有的闽F63050号白色小货车到上述山场,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将闽楠原木7筒非法运输至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热水村廖仕华的养猪场堆放。
2013年11月19日,池秀文、滕锦祥在未经林权单位同意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龙岩市新罗区万安镇西源村“青草岩”山场(825林班04大班040小班,林权属万安镇西源村集体所有,保护管理权归福建梅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采伐天然野生的闽楠一株,造材成原木5筒及树头1个(经鉴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立木蓄积0.1937立方米)。当日,被告人罗某以600元的运费接受池秀文、滕锦祥的雇请,驾驶其所有的闽F63050号白色小货车到上述山场,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将闽楠原木5筒及树头1个非法运输至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双车村下车自然村,存放在张锦育(已判刑)的木屑加工厂里。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于2014年1月22日在龙岩市新罗区万安镇同新村一养猪场内被龙岩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林权证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的历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二次为他人非法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闽楠计立木材积1.1507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其中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0元予以折抵,余款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罗某的非法所得1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邱 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丹(代)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