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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刑初字第97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居民。因本案于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苏邦村土笼齿煤矿(以下简称苏邦村土笼齿煤矿)属六证齐全的合法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月29日,被告人陈某系该矿的负责人及安全员。因技改升级,2011年9月29日龙岩市新罗区煤管局责令苏邦村土笼齿煤矿停止井下作业,相关部门暂停了该矿的火工材料供应。被告人陈某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清退至火工仓库,而将剩余的部分炸药存放在苏邦村土笼齿煤矿副井+449洞口工具房内。2012年8月5日零时10分许,苏邦村土笼齿煤矿存放炸药的工具房发生爆炸事故,附近的2间工人宿舍被震塌,造成该矿工人陈英让死亡、黄亮生受重伤的严重后果。
另查明: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在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安乐路57号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民警抓获。事发后,苏邦村土笼齿煤矿已赔偿死者陈英让家属1200000元、伤者黄亮生1250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关于土笼齿煤矿新成立股东,会议记录,龙岩市公安局情况说明,煤矿安全证书,不起诉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察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爆炸现场图,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储存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量刑方面,苏邦村土笼齿煤矿事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陈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高 卫 炬
人民陪审员 余 亿 明
人民陪审员 黄 颖 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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