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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刑初字第424号(2)
2013年7月底,被告人吴某甲、黄某甲伙同李某甲在广东深圳印制假的“福建省龙岩市煤炭准运证(永定县公路市外)”1000吨供其运输煤炭使用。被告人吴某乙于2013年7月底受雇参与被告人吴某甲、黄某甲及李某甲的上述犯罪活动。至2013年9月12日止,被告人吴某甲、黄某甲等人共使用变造、伪造的永定煤炭准运证运输煤炭1200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14540元,政府规费损失65460元。被告人吴某乙参与使用伪造的永定煤炭准运证运输煤炭750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71587.5元,政府规费损失40912.5元。
2013年9月12日晚19时许,闽F86166、闽F66160拉煤车在使用假的永定煤炭准运证运输煤炭过程中,被龙岩市新罗区煤炭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并分别从该两辆车上查获13张69吨“福建省龙岩市煤炭准运证(永定县公路市外)”随货同行联。经龙岩市财政票据管理中心鉴定:该13张“福建省龙岩市煤炭准运证(永定县公路市外)”随货同行联系伪造票证。
2013年9月13日凌晨7时许,被告人吴某乙、黄某甲因使用假煤炭准运证偷逃煤炭税费被新罗区煤管局稽查队员扭送到新罗区公安局。2014年2月19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东路一出租房将被告人吴某甲抓获。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龙岩市新罗区煤炭管理局2014年1月23日出具的说明,龙岩市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鉴定报告及清单各一份,证明2013年9月12日,龙岩市新罗区煤炭管理局派遣稽查四队、七队前往红坊镇田心村进行煤炭税费稽查。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闽F66160、闽F86166两部运煤车在新罗区红坊镇田心村煤台装煤,但该两部车所使用的是永定煤炭准运证,随后两部车于当日14时左右被稽查四队、七队工作人员查获,驾驶员主动配合煤炭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工作人员通过两部车的驾驶员提供的电话号码通知黄某甲前来处理车辆。当晚19时左右,黄某甲和吴某乙来到新罗区煤炭管理局,黄某甲承认提供煤炭准运证的事实。经龙岩市财政票据管理中心鉴定,这两部车使用的永定县煤炭准运证是伪造的。由于涉嫌伪造有价票证,煤管局工作人员将黄某甲、吴某乙两人移交公安局进一步调查。
2、龙岩市新罗区煤炭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新罗区煤炭税费红坊、龙门、大池征收站煤炭税费征收登记表,证实闽F86166(58次,2163吨)、闽F66160(30次,1076吨)、闽F81220(21次,700吨)、闽F88081(39次,1261吨)四辆车从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3年9月11日共计使用永定县煤炭准运证运输新罗区煤炭过站148次,5200吨煤炭。
3、永定县矿产品管理总站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闽F88081、闽F81220、闽F66160、闽F86166车辆在2013年6月21日至9月11日时间段,无在永定承运煤炭过站记录。
4、提取笔录两份及扣押清单一份,证实2013年9月15日公安机关从龙岩市新罗区煤管局稽查科工作人员邱佳明处提取了新罗区煤炭管理局红坊税费申报处的台账登记表复印件,大池税费申报处的台账登记表复印件,龙门税费申报处的台账登记表复印件。2013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向邱佳明提取13张虚假的“福建省龙岩市煤炭准运证”并扣押了该13张假的准运证。
5、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2013)39号《关于煤炭税费调整专题会议纪要》,证明新罗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8日决定:将地方支付征收煤炭的规费由原来的66.5元每吨降至46.5元每吨。从2013年7月16日起,区煤管局依托“煤炭准运证”代征煤炭税费调整为150元/吨,其中政府规费46.5元/吨,增值税60.35元/吨,其它税种35.10元/吨,安全金7.05元/吨,矿山救护经费1元/吨。国税、地税最低开票价按420元/吨计算。
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龙政办(2005)53号文件关于转发《龙岩市煤炭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罗区煤炭管理局申报站查验煤票流程图,证明龙岩市煤炭准运证的管理办法和新罗区煤炭管理局申报站关于查验煤票流程。
7、从上杭瓮福紫金化股份有限公司调取的车辆运输清单,证实闽F86166、闽F66160、闽F81220、闽F88081四辆车从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9月22日运输煤炭至上杭瓮福紫金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详细情况及吨数为5114.18吨。
8、煤炭销售增值税发票及结算单一组,证实被告以龙岩市金龙池贸易有限公司、漳平市菁安矿产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安通贸易有限公司名义销售煤炭给瓮福紫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向瓮福紫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7871.41吨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证人陈某甲、郭某、范某、张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9月12日上午的9时许,他们在新罗区红坊镇一带开展煤炭税费稽查工作,到了红坊后,就发现有两辆拉煤炭的大车(闽F86166、闽F66160)在红坊镇田心村一私人煤台装煤炭,形迹非常可疑,他们一部分人在路口蹲守,一部分人到龙门煤炭税费申报站。中午12时左右,闽F66160从田心煤台驶出,大约40分钟后范某接到张某甲的电话说该车到了龙门税费申报站,使用的是永定县的煤炭准运证。因为他们发现还有另外一辆可疑车辆,就先没有拦截该车,安排其他人继续跟着闽F66160这辆车往大池方向走。到下午大概13时左右,另外一辆可疑车辆闽F86166也从红坊镇田心村的私人煤台驶出,范某就直接跟着这辆车往龙门方向走,当这辆车驶进龙门税费申报站使用永定县的煤炭准运证进行过站检查时,他们当即把该车拦截,同时通知跟着闽F66160车子的同事也把该车在大池镇境内拦住。他们分别从闽F66160、闽F86166的车上查出69吨永定县的煤炭准运证,因为按照规定在新罗区境内运输新罗区卖出的煤炭是不能用外地的煤炭准运证的,所以他们将两辆车上的人员带回煤管局做调查。经过稽查科的人员一起鉴别,发现这两辆车所使用的煤炭准运证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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