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刑初字第424号(3)
1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他的绰号叫“萧萧”、“肖纯”,他从2005年开始到龙岩,然后就一直做煤炭生意的。大概在2007年认识吴某甲后就和吴某甲一起做煤炭生意,中间停过一段时间,到2010年又开始和吴某甲一起做煤炭生意。之前都是正常做煤炭生意,直到今年的5、6月份左右,吴某甲提出用其他区域的煤票去“套票”可以赚更多的钱,他们就用永定的煤票在新罗区境内拉煤炭,后来到7月份底8月份初的时候,他们就干脆用假煤票来拉煤炭,直到今年的9月份出事。黄某甲是从今年的5、6月份开始参与做“套票”,他主要是负责联系车子来拉煤炭,吴某乙大概是今年的8月份开始跟他们一起做这个“套票”和假票偷逃税费的,黄某甲和吴某乙还负责跟车和传送假票。他们的煤炭主要卖给上杭瓮福紫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拉煤炭的车子有四辆分别是闽F88081、闽F81220、闽F86166、闽F66160。他们是以“龙岩市金龙池贸易有限公司”、“漳平市菁安矿产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安通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和上杭瓮福紫金矿业交易。
11、证人黄某乙、张某乙证言,证实闽F88081、闽F81220两部车是他们的,该两部车是给大池的吴某甲、黄某甲跑运费,每吨30元。他们不知道吴某甲和黄某甲使用永定假票来运载新罗区煤炭申报过站的事情,只收取每吨30元的运费。闽F81200挂靠龙岩市顺龙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闽F88081挂靠龙岩市新罗区莲花联合运输车队。
1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从2013年9月6日开始驾驶闽F88081车辆,该车的车主是黄某甲。2013年9月6日所运的煤炭是在新罗区红坊田心村一私人煤台装的,装有35吨,要运到上杭坪埔的一个紫金矿业,去申报站申报的是一个跟车小弟。他除了9月6日外,7日、8日、10日、11日还用同样方法各运输一车煤炭。
13、福建省非税收入票据,中国农业银行扣款客户回单,证实2013年12月5日龙岩市新罗区煤炭行业管理中心向闽F81220,闽F88081补征收煤炭税费共计115000元整。
1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1日20点左右,接到黄某甲的电话,叫他明天到田心煤台运一车煤炭到上杭坪埔紫金矿业。2013年9月12日上午8点多,他到浮蔡的一个修车厂将闽F66160开到田心村煤台装煤炭,11点多左右煤炭装好后他将车从田心煤台驶出,往红坊方向走,然后在红坊紫安加水点停车加水。在加水时,吴某乙开一辆奇瑞车送跟车的张某丙过来,之后,他和张某丙一同将闽F66160煤炭车开往龙门税费申报站,由张某丙办理过站手续。当时由于带票不足,还补了一吨票。之后,车开到大池镇上时被查获。车被查获时,张某丙有跟他讲有问就说煤炭是在永定装的并把永定的煤炭准运证拿给他,叫他拿给稽查人员看,张某丙拿给他的永定煤炭准运证票号分别是10吨的3张,5吨1张,2吨1张,1吨1张,还有在龙门站补的0.5吨2张,共39吨以及永定富岭验票站过磅单一张。按这种方式运输煤炭走了几趟他忘记了,不过不低于20次。
1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福建省非税收入票据及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各一份,证实陈柏真委托他处理闽F66160使用假的永定煤炭准运证运输新罗区煤炭被查获的事。2013年10月31日龙岩市新罗区煤炭行业管理中心向闽F66160补征收煤炭税费共计62700元整。
16、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他开的闽F86166车运输的煤炭是另外一个驾驶员去装的,有32.2吨,他们是在龙门赤水路段,高速桥下交接的。随车携带永定的市外煤炭准运证,共31吨。当时跟车的就在车上,准运证也是跟车人带来的。
17、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车辆挂靠协议一份、闽F86166补缴税费51150元的票据一份,证实她是龙岩市联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法人。闽F86166车辆的车主叫吴某甲,吴某甲于2012年5月21日跟联鑫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2013年9月12日吴某甲指使驾驶员陈某丙持假的永定煤炭准运证到龙门申报站申报时被查获,假的永定准运证共31吨。吴某甲已经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3年1月8日龙岩市新罗区煤炭行业管理中心向闽F86166补征收煤炭税费共计51150元整。
18、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他跟的闽F66160车辆用的是永定县的煤炭准运证,有38吨,这些煤炭准运证是吴某乙给他的。该车煤炭是准备运往上杭瓮福紫金化工。该车在2013年9月12日14时10分左右在大池路段被查获。
19、被告人吴某乙的供述和辨认笔某证实他于2013年过完春节认识黄某甲。因自己没事做而黄某甲有好几辆车子跑运输拉煤炭,就要求黄某甲帮其找活干。黄某甲就说让他帮忙跟车,黄某甲交代跟这些拉煤车时,如果被煤管局的稽查队拦到,要懂得帮忙说话,比如“这是第一次拉煤”之类的话,过煤炭税费检查站的时候如果吨位超过了煤票的数量,要记得放水。只要拉煤车出了新罗区界外,他就可以回家或者去哪里都可以了。每次跟什么车,都是黄某甲或者另外一个叫“肖纯”的人安排并拿煤票给他,他再将煤票交给跟车的车辆驾驶员。他第一次帮忙跟车是2013年的7月份左右一直到现在。2013年9月12日,他向“肖纯”拿了煤票,然后跟着闽F86166的车子往红坊方向走,车子走到高速公路龙门桥下的时候就被煤管局的查到了,然后就被带到公安机关。他跟过的车有闽F86166、闽F66160、闽F81220三部车。2013年的7月份大概帮忙送煤票7、8趟车,8月份大概帮忙送煤票11、12趟车,9月份大概有8、9趟车。他不知道煤票是哪里来的。2013年8月份,“肖纯”付给他工资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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