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刑初字第424号(4)
20、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6月份,吴某甲和“肖纯”邀他一起用假煤票拉煤炭,说很好赚钱。他就同意了并协商好由他负责车辆调运及铲车装车方面的事情,由吴某甲负责买卖煤炭的钱,“肖纯”负责联系煤炭的卖家和买家,假煤票由吴某甲和“肖纯”负责,骗取的税费三人平分。他有跟吴某甲、“肖纯”一起去广东深圳宝安区的一个专门做假票生意的小贩那里拿回1000吨假票来用。吴某乙没有参与做假票拉煤炭的分成,只是受雇跟车的。他有闽F86166、闽F66160、闽F81220三部车参与用假票拉煤共计45车左右,约有1350吨煤炭偷逃税费。
21、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6、7月份,他和黄某甲、李某甲商量说用“套票”可以赚比较多钱。他们就开始购买别人使用过的永定煤票修改车号、目的地后在新罗区使用。2013年7月底他和黄某甲、李某甲三个人到深圳市内印制了1000吨的永定县煤炭准运证。他们将从永定买来的使用过的煤票和从广东印制的假煤票用于他们卖给上杭瓮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煤炭上。1000吨的假煤票只使用了600多吨,还有300多吨在吴某乙、黄某甲被抓当天扔掉了。他们使用套票和假票运输煤炭只有1200吨左右。他有用龙岩市金龙池贸易有限公司、“菁安矿产”公司在煤管局购买过煤票约1000吨。
运输车辆由黄某甲负责,闽F86166、闽F66160、闽F88081、闽F81220共四部车参与运输煤炭。他们主要是在红坊购买煤炭,还有一小部分在永定正坑煤矿,这些都是李某甲去联系的货源,基本上是私人煤台,都是没有煤票的,只有通过社会上去购买。
吴某乙是黄某甲叫来帮忙打工,负责持假票跟车运输,每月工资2000多元。他们没有告诉吴某乙煤票是假的,吴某乙只知道是使用过的“套票”。
本案尚有如下证据: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012)龙新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存根、回执,证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黄某甲的身份情况及黄某甲于2010年3月20日20时许在龙门镇石埠村建筑公司停车场涉嫌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龙门派出所抓获的违法记录;被告人吴某甲犯妨害公务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刑满日期为2013年6月4日。
2、到案经过和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9月13日凌晨7时许,被告人吴某乙、黄某甲因使用假煤炭准运证偷逃煤炭税费被新罗区煤管局稽查队员扭送到新罗区公安局。2014年2月19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东路一出租房将涉嫌诈骗犯罪的吴某甲抓获。
3、证人卢某甲证言及辨认笔某证人梁某的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人卢某乙的证言,欠条一份,证实黄某甲与他们存在买卖煤炭的往来及还欠煤炭款未付,卢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诈骗的事实。
4、领条,证实2013年9月26日张某丙从民警处领回了诺基亚手机一部;2013年9月23日张丽从民警处领回了三星手机一部;2014年1月2日张丽从民警处领回了吴某乙的身份证、交通信用卡、兴业信用卡、平安信用卡、建设信用卡。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采信。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被告人变造、伪造煤炭准运证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缴纳税费获取更多的利润,其行为属于同一行为牵连逃避缴纳税费罪和伪造有价票证罪,应择一重罪定罪量刑。煤炭准运证税费构成分为税款、政府规费和其他社会管理费用三部分。被告人的欺诈行为首先导致本应当缴纳的税款未缴纳,可能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该部分未经税务机关处理,不符合逃税罪的立案条件;其次被告人的欺诈行为导致本应当缴纳的政府规费和其他社会管理费用未缴纳,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诈骗数额较大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案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吴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以伪造有价票证罪定罪量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使用伪造、变造煤炭准运证运输煤炭的数量问题。经查,公诉机关以闽F86166、闽F66160、闽F81220、闽F88081四辆车从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3年9月11日期间使用永定县煤炭准运证运输新罗区煤炭出境的次数和运煤的吨数作为本案涉案数额依据不足。提取笔录体现公安机关提取红坊检查站过站记录为64页、大池检查站过站记录为29页、龙门检查站过站记录为27页,合计120页。而实际卷宗内仅有三个检查站记录56页,所提取的证据与提交的证据数量不相符。且由于上述四辆车中三辆属于他人所有,并挂靠运输公司从事运营业务,不能排除这些车辆承载的煤炭是其他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活动,不能认定这些车辆运载的煤炭的所有权人都是本案被告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使用伪造、变造的煤炭准运证运输煤炭150车次合计煤炭5369吨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假煤炭准运证事宜,其供述运输数量1200吨,被告人黄某甲负责运输车辆的安排,其在公安机关供述运煤数量为1350吨左右,因此,本案应就低以1200吨作为涉案数额。而被告人吴某乙从7月底受雇参与使用伪造的煤炭准运证运输煤炭,按其向公安机关供述就低认定参与押运煤炭25车,以每车约30吨计共750吨作为其参与涉案数额。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