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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刑初字第99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居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丰溪桥一店铺内摆放两台自动麻将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同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当场抓获八名参赌人员,至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抽头渔利计2000元。
另查明,2014年7月23日,龙岩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巡逻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丰溪桥巷24号斜对面店铺时,发现店铺内摆有两张麻将桌,当场查获八名参赌人员。经查,该麻将店系被告人李某开设,随后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传唤被告人李某及参赌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李某暂扣自动麻将桌两台、麻将两副及非法所得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杨某、吴某、林某甲、林某乙、辛某、林某丙、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从中抽头渔利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归案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已退赃,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暂扣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2000元,属赃款,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上缴国库;扣押的自动麻将桌两台及麻将两副,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熊 盛 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易小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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