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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刑初字第100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4月2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生态刑诉(2014)1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焕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日,新罗区小池镇培斜村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将本村“小溪炉”山场华氏旧宅基地到合溪老路拓宽,以便巡山及用于救火通道,并建一个护林哨;原有道路拓宽至5-6米左右,长度大概2公里,每公里3万元,开路和采伐相关手续由承包方办理,开路砍伐的木头由承包方拉到废弃锯台,不得外卖,由村统一处理,拓宽道路由村主任赖佳明联系承包方。同年8月间,被告人赖某向培斜村委会承包“小溪炉”山场中老路(山路)拓宽工程。同年9月底,被告人赖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即雇请工人在“小溪炉”山场采伐老路拓宽线路上属培斜村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的林木和拓宽老路,计砍伐松木原木材积15.835立方米(造材成原木390节,长2-3米,口径14-30厘米),计立木材积21.1立方米;杂木原木材积27.201立方米(造材成原木183节,长2-3米,口径14-28厘米),计立木材积54.4立方米。拓宽老路涉及该山场19林班14大班1、2、3小班,19林班15大班3小班,20林班3大班1小班和20林班4大班1小班,占用林地面积17.2亩。被告人赖某雇请廖志明用龙马车将上述木材运输至该山场一废旧的锯台内堆放。案发后,该木材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森林分局扣押后作变价处理,木材变价款18106.6元已按相关规定上缴国库。
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赖某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龙门森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审理期间,被告人赖某与小池林业站签订了《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委托林业部门补植林木17.2亩并缴纳了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履约金16598元,同时缴交罚金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关于前科情况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林权证明、培斜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到案情况说明、福建省非税收入票据、涉案木材处理情况说明、材积鉴定书、林种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及砍伐工具照片、现场图、证人的证言、《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被告人赖某的历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在承包本村“小溪炉”山场便道拓宽工程施工期间,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工采伐拓宽道路沿线上属本村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的林木,计立木材积75.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方面,鉴于被告人赖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事实,属自首。且能积极缴交罚金,采取生态恢复补偿措施、缴纳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履约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邱 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易小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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