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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刑初字第83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乙,农民。系本案的被害人。
被告人郑某甲,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抓),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东成,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羽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乙,被告人郑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李东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3日6时许,马某乙在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南卓村虎头坪安置房后山坡上采摘桃子时,与被告人郑某甲纠纷,被告人郑某甲遂用柴刀把马某乙砍伤。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乙的伤情程度属轻伤。经龙岩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被告人郑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同年5月13日,被告人郑某甲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郑某甲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施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案发时属于尚未丧失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乙诉称:要求被告人郑某甲赔偿其医疗费5000元、营养费10000元、误工费5000元。
被告人郑某甲辩称其砍马某乙是因马某乙偷摘他人的桃子;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郑某甲在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被告人郑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建议对被告人郑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6时许,马某乙在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南卓村虎头坪安置房后山坡上采摘桃子时,与被告人郑某甲发生纠纷,被告人郑某甲遂用柴刀把马某乙砍伤。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乙的伤情程度属轻伤。经龙岩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被告人郑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同年5月13日,被告人郑某甲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郑某甲因本案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拘留期限从2014年5月13日至2014年5月25日,后因被告人郑某甲转至龙岩市看守所羁押而对被告人郑某甲提前解除行政拘留。案发当日,马某乙住进福建省苏邦矿区医院,2014年5月19日出院,花去医疗费4191.82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甲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郑某甲在家中被抓获归案。
3、提取笔录及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被告人郑某甲提取无柄砍刀一把并予以收缴。
4、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处理回单,证实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郑某甲与马某乙因摘桃子发生纠纷,被告人郑某甲拿刀故意把马某乙砍伤,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对郑某甲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拘留期限从2014年5月13日至2014年5月25日,后因被告人郑某甲转至龙岩市看守所羁押,对被告人郑某甲提前解除行政拘留。
5、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经鉴定,被害人马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6、福建省龙岩市第三医院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郑某甲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仍残留有部分精神疾病症状,辨认及控制能力部分削弱,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马某乙是其邻居,其在住的旁边种了几棵桃树,现就剩下一棵桃树。2014年5月份的一天,马某乙要求摘桃子,其表示同意。
8、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3日早上,其从家里出来,见到邻居马某乙大声喊被人砍,头上流了很多血,马某乙还说是被郑某甲砍的,后其就报警。
9、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实郑某甲是其父亲,其父亲在20多年前有发过精神疾病,其知道父亲把人砍伤的事情。
10、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3日6时许,其到房后詹兴春的桃树上摘桃子,摘了近半袋左右,邻居郑某甲突然提着一个劈刀站在面前看了其几眼,其不理他,继续摘桃子,没多久郑某甲就拿着劈刀从背后往其头上劈了过来,后朋友送其到医院治疗及报警。
11、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13日早上6时许,其见马某乙在摘桃子,其就拿着劈刀去威胁马某乙,叫他不要再摘了,但马某乙仍继续摘,其就拿着劈刀朝着马某乙的头部劈了一刀后就跑掉,劈刀柄还在山上。其之前因患精神疾病曾到龙岩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并辨认了案发现场及提取作案工具的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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