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刑初字第672号(2)
一、被告人苏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
三、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
四、被告人汪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
五、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 晓 露
人民陪审员 余 亿 明
人民陪审员 连 晓 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邱奕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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