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刑初字第126号(2)
被告人钟某乙对刑事部分辩解称,他没有殴打王某某,他没有犯罪。对民事部分辩称,1、本案的被害人是王某某,除王某某以外的其他被害人不具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资格。2、因原告人王某某先动手引起纠纷,如果法院认定要赔偿,原告人王某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3、对于赔偿标准问题,因原告人王某某的收入来源于务农,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告人钟某乙的辩护人李东方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造成王某某轻伤的原因不清,到底是谁的行为导致王某某骨折,难以确定。首先,三被告人都否认对王某某有实施殴打行为,特别是被告人钟某乙,根本没有正面接触王某某,王某某自己也没有陈述被告人钟某乙有殴打她。其次,虽然王某某一家人有指认三被告人实施殴打行为,但是王某某一家人的证言之间存在矛盾。再次,没有确实有力的鉴定来证明王某某的伤情是如何形成的。从疑罪从无的角度出发,建议对被告人钟某乙宣告无罪。
被告人钟某丙对刑事部分辩解称,他没有殴打王某某,他没有犯罪。对民事部分辩称,他没有殴打四原告人,不同意赔偿四原告人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
2013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钟某乙召集儿子即被告人钟某丙和钟某庚,侄儿即被告人钟某甲和钟某癸,妻子林某某,儿媳钟某某、李某乙等人到被害人王某某屋后的空地上砌围墙。9时许,王某某、钟某己夫妇发现后,叫来儿子钟某戊、钟某丁、儿媳李某甲等人以空地的一部分为其家所属为由上前阻止,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见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等人仍在砌砖,便上前用手拆除砌好的砖块,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等人立即上前阻止,其中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丙分别用锄头砸打王某某的右手腕部和头部,钟某己发现王某某被打后欲上前保护时,被被告人钟某乙用锄头扫打在地,双方引发互殴,王某某、钟某己、钟某戊、钟某丁、李某甲等人在与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等人互殴过程中受伤。经武平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王某某右尺桡骨远端骨折的伤情属轻伤;钟某己、钟某戊、钟某丁、李某甲的伤情属轻微伤。2013年11月4日,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右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手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属交通十级伤残。案发当日,武平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钟某甲到案。2014年5月30日,该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钟某乙、钟某丙到案。
另查明,王某某受伤后于2013年3月6日至2013年4月12日在武平县医院住院治疗37天,被诊断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头皮挫裂伤。王某某花去住院费用9411.91元、门诊费用794.94元,合计10206.85元。王某某还花去伤残鉴定费660元。钟某己、钟某戊、钟某丁于2013年3月6日在武平县医院门诊治疗,其中原告人钟某己被诊断为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花去医疗费442.34元;原告人钟某戊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右上肢、左臀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462.30元;原告人钟某丁被诊断为背部外伤,花去医疗费105.76元。2013年福建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184.20元/年;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2391元/年(88.74元/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十一份,证实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被害人王某某、钟某己、钟某戊、钟某丁,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钟某某、林某某、钟某壬等人的身份信息。
(2)到案情况说明二份,证实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均被电话通知到案。
(3)武平县医院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各三份,证实原告人钟某己、钟某戊、钟某丁于2013年3月6日在武平县医院门诊治疗,其中原告人钟某己被诊断为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花去医疗费442.34元;原告人钟某戊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右上肢、左臀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462.30元;原告人钟某丁被诊断为背部外伤,花去医疗费105.76元。
(4)原告人王某某的武平县医院入院记录、放射科X光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及疾病证明书各一份,证实原告人王某某受伤后于2013年3月6日至2013年4月12日在武平县医院住院治疗37天,被诊断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头皮挫裂伤。
(5)武平县医院出具的原告人王某某的住院收费票据一张、门诊收费票据三张及住院费用汇总单三张,证实原告人王某某在武平县医院共花去住院费用9411.91元、门诊费用794.94元,合计10206.85元。
(6)鉴定费票据二张,证实原告人王某某花去伤残鉴定费660元。
(7)调解情况说明二份,证实武平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责成被告人家属暂交了20000元到城厢派出所以准备民事赔偿所用,但因双方均不同意调解,现20000元仍存放在该所。
2、证人证言
(1)证人钟某癸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6日上午8时左右,他和哥哥钟某甲、叔叔钟某乙、堂弟钟某丙等人在钟某丑家后面的空地上砌围墙,钟某己的妻子王某某看到后就以砌围墙的空地是他们家的为由进行阻止。后王某某回家邀集了钟某己、钟某丁、钟某戊过来一起阻止,双方因此发生争吵。钟某己用扁担撬砌好的围墙,他叔叔钟某乙上前阻止,后两家人就混打起来,打了二三分钟就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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