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刑初字第273号(2)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
四、被告人肖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
五、被告人钟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林占文
人民陪审员 洪路平
人民陪审员 肖富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彭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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