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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8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漳平市象湖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30日19时20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自漳平市象湖镇灶头村沿省道203线往漳平市象湖镇杨美村方向行驶。途经杨美村苏某某房屋路段时,撞到公路右侧上的沙堆后摔倒,造成其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后,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带至漳平市象湖卫生院抽血取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68.61mg/100ml血,属醉酒驾车。
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潜逃。2015年2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归案,后于2015年2月23日被羁押于重庆市丰都县看守所,于2015年3月6日被押至漳平市看守所关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苏某某、陈某某的证词,漳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记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物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4)醇检字第2267号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何  爱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俞玮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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