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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因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于2014年7月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0日经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2015年1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候审。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生态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立木材积25.3968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要求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赖某某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土车帮赖某甲(已判刑)从漳平市新桥镇南丰村“油坑垅”山场运输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杉木三车至该山场附近的公路边。该三车杉木共计原木材积16.5079立方米,折立木材积25.396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赖某甲、郑某某、赖某乙等人的证言,漳平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木材检验数量、质量鉴定单、漳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漳平市林业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书,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非法运输明知是滥伐的林木,立木材积25.3968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归案后,被告人赖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该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某犯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文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蒋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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