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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刑初字第284号(2)
7、证人刘某丙的证言;
证实2013年9月11日23时许,其与黄某某、傅某某等人有在赤水派出所喝茶,至9月12日0时许,其三人从派出所准备离开时,看到刘某乙,四人即准备一起离开,在大门口时看到刘某甲,刘某甲要刘某乙与其一起回家,派出所民警将刘某甲留下,后刘某乙往萍记理发店走去,其与黄某某、傅某某三人紧随其后一起步行回家。
8、证人翁某某的证言;
证实其系刘某乙老婆,2013年9月11日晚8时许其与刘某乙及其他朋友在曹某某饭店吃饭,刘某甲因要向刘某乙借钱发生争执,后二人去赤水派出所处理纠纷,刘某甲还威胁要叫人来打他们。9月12日凌晨,刘某乙回到店铺后即将卷帘门关上,其听到有人骑着摩托车下来,摩托车停下后其就听到刘某甲在门外的叫骂声,其老公刘某乙就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将刘某甲带走。
9、证人廖某乙的证言;
证实2013年9月11日晚8时许,其与朋友在派出所对面的店铺喝茶,有看到刘某甲、刘某乙二人被一起带至派出所,后刘某甲先从派出所出来,自己一人坐在派出所门口,其与朋友有去劝刘某甲回家,但刘某甲不肯,其与朋友就去吃点心,回来后其看到刘某甲仍自己一人坐在派出所门口。
10、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
证实2013年9月12日2时28分,漳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被告人刘某甲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经测试被告人刘某甲的酒精含量为83mg/100ml。
11、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
证实漳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被告人刘某甲带至漳平市医院抽取血样的情况及对其车辆予以扣留。
12、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3)醇检字第2015号司法检验报告书;
证实经检验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37mg/100ml血。
13、车辆信息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证实被扣车辆系机动车。
14、机动车驾驶证;
证实被告人刘某甲持有C1驾驶证。
15、查获经过;
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到案情况。
16、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漳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拘留执行通知书;
证实被告人刘某甲曾因寻衅滋事被处以治安拘留十日。
17、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013年9月12日3时20分至4时15分,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称9月11日17时30分许,其因为参加朋友刘某戊婚宴,席间其有饮酒,婚宴结束后其去找叔叔刘某乙借钱双方发生争执,其报警,二人有一起到赤水派出所做材料。后其先做完材料,其在派出所门口等其叔叔,至12日0时许,其叔叔刘某乙从派出所出来后先回店铺,傅某某老师用刘某甲朋友廖某丙借给刘某甲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载其回家,等车子行驶到萍记理发店门口时,其自己要求下车,车子停放在萍记理发店门口。后赤水派出所干警赶到,将其及摩托车一并带至派出所,后其被带至漳平市医院抽血取样。其称当天其有饮酒但并无驾车,同时其供述称被扣车辆系其朋友廖某丙借予其使用,已有多日。
2013年9月17日12时40分许至13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再次供述称2013年9月12日0时10分许,是傅某某老师用无牌黑色踏板摩托车载其从赤水派出所去萍记理发店,摩托车原停放在赤水派出所门口,后停放在萍记理发店门口。
2014年8月19日及以后的供述、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均声称或者是他人载其从赤水派出所门口到萍记理发店门口或者是自己走路前往,并声称自己饮酒过量已记不清楚具体情况,但肯定自己并无驾车从赤水派出所门口前往萍记理发店。
18、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甲辩解称其当天虽有饮酒但并无酒后驾车行为,经查,被告人刘某甲就其酒后如何从赤水派出所门口前往萍记理发店的供述存在前后矛盾,而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做完笔录时被告人刘某甲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赤水派出所门口,证人陈某某、连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甲骑摩托车从赤水派出所门口往赤水市场方向行驶,随后,证人刘某乙、翁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在萍记理发店门口停下摩托车后敲打萍记理发店卷闸门,刘某乙报警。赤水派出所民警陈某某、连某某、林某某赶到现场,当场扣押了被告人刘某甲所骑的摩托车,并将被告人刘某甲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民警带至漳平市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37mg/100ml血,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因此被告人刘某甲的辩解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甲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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