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刑初字第28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学朱,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漳平市环保局原局长,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菁城街道。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海汀,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4)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学朱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学朱、辩护人陈海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学朱在担任漳平市环保局局长期间,违反《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利用九龙江流域环保专项资金重复补贴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漳平市销售的固液分离机人民币250000元,及指示漳平市环保局财会人员截留相关排污企业缴交的排污费和捐赠给漳平市环保局的资金纳入漳平市环保局帐外资金,将其中的人民币162005元违规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共计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人民币41200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学朱在担任漳平市环保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1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学朱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学朱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受贿犯罪事实是其在双规之前主动交代的,起诉书指控的滥用职权部分有开具旧的发票出账,是基于相关单位的做账需求,这些资金是相关单位向环保局的捐赠款。
辩护人陈海汀的辩护意见:
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学朱犯受贿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应当认定被告人陈学朱具有自首情节,理由是:1、被告人陈学朱在被漳平市纪委约谈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即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犯罪的全部事实;2、办案机关掌握的有关被告人陈学朱受贿犯罪的线索所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漳平市纪委是从被告人陈学朱交代相关受贿犯罪事实后,与证人印证才证实被告人陈学朱受贿犯罪的相关事实。被告人陈学朱是被动受贿,且案发后已将全部赃款退清,是初犯,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判处较轻刑罚。
二、被告人陈学朱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是相关企业、单位捐赠给漳平市环保局的款项没有上缴财政,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福利不应认定为滥用职权,该做法违规但并不必然导致公共财产、国家财产损失。即便被告人陈学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也应当认定为自首,且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判处较轻刑罚。
经审理查明:一、滥用职权罪
1、2009年5月,被告人陈学朱在担任漳平市环保局局长期间,在明知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漳平销售的25台固液分离机已获得漳平市农业机械管理站国家农机购置专项补贴的情况下,违反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中“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已经支持或计划支持的项目,环保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的规定,利用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复补贴以上25台固液分离机,造成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环保专项公共资金损失人民币250000元。
2、2002年至2007年,被告人陈学朱在担任漳平市环保局局长期间,漳平市环保局擅自设立帐外资金,违反《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当地地方财政”、《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及《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中“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的规定,安排漳平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通过开具已作废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收取现金的方式及以收取咨询费的名义向相关排污单位收取费用总计金额为人民币202000元,除其中的39995元用于购买执法设备外,其余的款项用于向本单位职工发放福利等。在向相关单位收取这些费用后,漳平市环保局未按规定向相关排污单位收取当年度该各单位应当缴交的排污费,造成国家财政损失共计人民币16200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2年12月,漳平市环保局开具旧版发票(闽财(89)费字第008号版“征收排污费通知书”NO:0034952)采用现金方式向漳平市金磐矿业有限公司下属选矿厂收取排污费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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