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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刑初字第287号(2)
(2)2003年11月,漳平市环保局开具旧版发票(闽财(89)费字第008号版“征收排污费通知书”NO:0034996)采用现金方式向漳平市金磐矿业有限公司下属选矿厂收取排污费人民币25000元。
(3)2002年9月份,漳平市环保局开具旧版发票(闽财(89)费字第008号版“征收排污费通知书”NO:0034752)采用现金方式向漳平市洛阳选矿厂收取排污费人民币6000元。
(4)2002年,漳平市环保局开具旧版发票(闽财(89)费字第008号版“征收排污费通知书”NO:0034751)采用现金方式向漳平市大深铁矿磁选厂收取排污费人民币27000元。
(5)2005年3月,漳平市环保局开具旧版发票(闽财(89)费字第008号版“征收排污费通知书”NO:0034955)采用现金方式向漳平市鹭明化工有限公司收取排污费人民币5000元。
(6)2007年2月12日,漳平市环保局以咨询费名义接收漳平市金磐矿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捐赠。
(7)2008年2月28日,漳平市环保局以咨询费名义接收漳平市金磐矿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8000元捐赠。
(8)2008年12月24日,漳平市环保局以咨询费名义接收漳平市金磐矿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捐赠。
(9)2002年10月,漳平市环保局接收漳平市鹭明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捐赠。
(10)2003年1月份,漳平市环保局接收漳平市大深铁矿磁选厂人民币46000元捐赠。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学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有证人崔某、廖某某、林某某、赖某某、朱某某、吕某某的证言,漳平市环保局帐外收入流水账及明细清单、发放职工福利清单、购买执法设备凭证、征收排污费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帐外资金管理办法、漳平市农机站2009年补贴固液分离机汇总表、漳平市环保局补贴固液分离机相关材料、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企业记账凭证、漳平市环保局行政执法材料、被告人陈学朱主体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罪
2002年7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陈学朱在担任漳平市环保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环保设备推广、环保资金补助、环保检查、环保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1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陈学朱在龙岩市新罗区龙岩一中附近收受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某贿送的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内金额人民币80000元。
2、2005年底,被告人陈学朱在原漳平盛菁大酒店门口附近收受漳平市兴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甲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
3、2006年底,被告人陈学朱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漳平市挂山铁矿管理人龚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
4、2010年底,被告人陈学朱在漳平金海岸饭店附近收受福建闽科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龙岩片区原业务经理邓某某贿送给的人民币40000元。
5、2003年至2010年,被告人陈学朱于每年年底分八次在其家中或办公室内收受福建漳平市金鑫硫酸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福建正盛无机材料有限公司环境安全部经理陈某乙贿送的购物卡共八张,每次一张,每张价值1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元。
6、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陈学朱于每年年底分五次在其办公室或路上收受漳平化肥有限公司总经理柴某某送给的购物卡共五张,分别价值600元、8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400元。
7、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陈学朱于每年年底分四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时任福建省潘洛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科科长江某某贿送的购物卡共四张,分别价值8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800元。
8、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陈学朱于每年年底分三次在其办公室收受福建华电漳平火电有限公司贿送的购物卡共三张,分别价值800元、1000元、1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800元。
9、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陈学朱收受漳平市乡镇工作人员贿送的人民币合计2000元。分别是:
(1)2006年底,被告人陈学朱在其办公室收受漳平市象湖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贿送的人民币1000元;
(2)2007年底,被告人陈学朱在其办公室收受漳平市永福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贿送给的人民币1000元。
2014年6月21日在被中国共产党漳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约谈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与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线索不一致的主要受贿犯罪事实,并交代了其滥用职权犯罪事实。2014年6月23日,中国共产党漳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被告人陈学朱进行“双规”,2014年7月2日,被告人陈学朱被移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2014年7月1日,被告人陈学朱通过中国共产党漳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人民币1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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