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刑初字第287号(3)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学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于某、陈某甲、陈某乙、江某某、龚某某、柴某某、邓某某、陈某等证人的证言,中国共产党漳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供的被告人陈学朱交代材料、暂扣款物收据、悔过书、关于陈学朱接受调查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陈学朱的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朱在担任漳平市环保局局长期间,违反《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利用九龙江流域环保专项资金重复补贴龙岩市顺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漳平市销售的固液分离机人民币250000元;指示漳平市环保局的相关人员以征收排污费、咨询费的名义,收取相关排污单位的款项作为帐外资金,导致漳平市环保局未按规定收取相关排污单位当年度的排污费,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人民币162005元;总计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人民币412005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陈学朱在担任漳平市环保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学朱在被采取调查措施前,主动交代了未被掌握的主要受贿犯罪事实和全部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被告人陈学朱犯罪后主动退清受贿赃款,对被告人陈学朱犯受贿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犯滥用职权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海汀提出的关于被告人陈学朱有自首、退赃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学朱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学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
二、被告人陈学朱退出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61000元予以没收,由中国共产党漳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苏 丹 丹
人民陪审员 陈 日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庆 炼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俞玮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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