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荣泉(绰号“乌龟”),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2009年6月26日,因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10日,因赌博被漳平市公安局处以罚款叁佰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于2014年5月1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经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4)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荣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荣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荣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荣泉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荣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邓荣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荣泉和钟德良(另案处理)从漳平市菁城街道万成CD休闲厅喝完酒出来后经过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北路206号明珠园门口。此时,被害人林天贵刚好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F4518M东风起亚K3小车载着被害人刘建平到明珠园门口停下,被告人邓荣泉因被害人林天贵开车有点快就责骂了对方几句,后双方发生争吵。随后,钟德良进入万成CD休闲厅内拿了一把西瓜刀和一把勺子出来,被告人邓荣泉接过西瓜刀,用刀朝被害人林天贵乱砍,钟德良用勺子打被害人刘建平。期间,被害人林天贵从被告人邓荣泉的手中把刀抢走,朝被告人邓荣泉挥去,于是被告人邓荣泉便转身逃离。逃离过程中,被告人邓荣泉看见“阿瓜”、“小周”(均身份不详)在追赶被害人林天贵,又折返回来并捡起被害人林天贵掉在地上的西瓜刀去追赶被害人林天贵。被害人林天贵被上述人员追至漳平市菁城街道昌宝番鸭店附近时,被“阿瓜”、“小周”等人殴打。而后,被告人邓荣泉及钟德良回到明珠园门口时看到被害人刘建平坐在小车上,被告人邓荣泉便用刀去砍被害人刘建平,并砍到小车的左前车门和方向盘等部位。经漳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林天贵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建平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东风起亚K3小车被损坏部位价值人民币3675元。
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邓荣泉主动到漳平市公安局菁城派出所投案并接受调查。
另查明,2014年8月4日、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邓荣泉家属与被害人林天贵、刘建平分别达成赔偿协议,二被害人对被告人邓荣泉的行为表示谅解。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邓荣泉在漳平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因琐事殴打他人,破坏监室秩序,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荣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天贵、刘建平的陈述,证人林建阳、吴清正、林方圆、陈庆伟、陈亮亮、滕学峰、陈福钦、钱鹏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出警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本院(2009)漳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漳平市公安局漳公决字(2011)第0083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物证,漳平市公安局漳公刑法医伤鉴字(2014)033号、023号鉴定文书,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漳价认(2014)046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被告人邓荣泉的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荣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邓荣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荣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荣泉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殴打他人,违反监所秩序,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邓荣泉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邓荣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邓荣泉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