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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刑初字第289号(2)
被告人邓荣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苏  丹  丹
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
人民陪审员 王  开  雄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俞玮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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