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汀刑初字第63号(2)
2、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2)龙新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邱某某、龚某某、李某某、龙岩市国品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罗区法院于2012年5月9日判决解除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邱某某、李某某、龙岩市国品担保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邱某某、龚某某返还原告戴某某借款3505434.72元,并支付从2012年2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李某某、龙岩市国品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实。
3、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龙岩市工商局关于龙岩市国品担保有限公司有关信息的函》、《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吊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兴业银行验资票据及相关凭证,证明龙岩市国品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日,邱某某与李某某甲(李某某)各占30%股份,乐某某(吴某某)占40%股份,设立登记时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法人代表邱某某。2010年8月19日申请变更登记时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收资本5000万元,法人代表变更为章某某。2010年12月7日申请变更登记为注册资本11000万元,实收资本11000万元。2013年4月25日该公司因不按规定接受年检,被龙岩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申请注销登记,属于吊销未注销状态的情况。
4、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出具的《银行账户时点余额对账单》、龙岩市国品担保有限公司、吴某、郑某某、廖某某、刘某某甲、徐某、钟某某、陈某某甲、廖某某甲账户交易明细及兴业银行转账支票、进账单,证明:A、截止2013年8月29日14时54分15秒,户名龙岩市国品担保有限公司,账号A,账户可用余额为:12.68元。B、2010年12月8日,龙岩市国品担保有限公司(账户A)转入吴某账户共611.5万元、郑某某账户561.5万元、廖某某账户550万元,上述账户均于2012年9月25日销户。C、2010年12月8日龙岩市国品担保有限公司(账户A)转入刘某某甲账户共607.5万元、徐某账户600万元。D、2010年12月8日龙岩国品担保公司账号B转帐300万元至陈某某甲账户;2010年12月8日龙岩国品担保公司账号B转帐450万元至钟某某账户;2010年12月8日龙岩国品担保公司账号B转帐450万元至廖某某甲账户。E、2009年6月3日龙岩市国品担保有限公司账号B分别转帐2498000元至章某某账户,转帐250万元至游某某账户的情况。
5、刘某某甲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12月7日晚上,吴某某以其工行卡当日在ATM机上达到取现限额,要借刘某某甲的卡从他卡上转两万元到刘某某甲的卡上取现为由,向刘某某甲借用C号工行卡。之后大概三、五天吴某某将卡还给刘某某甲的情况。
6、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6月5日,共同作案人吴某某因本案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被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00元,本案的共同作案人李某某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00元的事实。
7、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证明被告人邱某某在本案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8、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份,被告人邱某某拿着经过省政府部门批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批文,注册资金一个亿,给其看并向其借款,许诺月利息35%的高利,并可随时抽回一周的时间,后其就借给他380万元,拿了三个月的利息就没有按合同履行支付义务,经多次催收,被告人邱某某都置之不理,之后才发现,该公司有一个亿的注册资金都已抽逃一空的情况。
9、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吴某某同邱某某、李某某合伙成立了龙岩市国品担保有限公司并向其借款,由吴某某出面借款,该公司盖章,吴某某和章某某担保,陆陆续续总借款820万元,月利息2%。到了2012年其向该公司催收借款,没有钱付给其,其于2012年2月就到法院起诉他们,后来他们就公司关门逃走了,到现在一分钱都没有还给其的情况。以及证明吴某某还是章某某有向其借过身份证用过,其自己没有在工行办理过账户的情况。
10、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在2011年2月左右,经吴某某(乐某某丈夫)介绍进龙岩市国品担保有限公司上班,主要做的是巴黎车辆按揭贷款事宜,每月工资两千两百元。到2012年3、4月份时,因公司倒闭关门,其就没有在那里上班了。龙岩市国品担保有限公司在2009年成立时,是邱某某为法人,股东有邱某某、李某某甲、乐某某三股东,李某某甲是李某某的哥哥,他出资挂李某某甲为股东,乐某某股东是他丈夫吴某某出资其代为股东,实际上吴某某在公司为股东上班,当时他们三股东出资500万元成立公司时,邱某某为法人,之后公司增值到5000万元时,法人就变更为章某某(吴某某的同学)是股东们聘请他为法人,实际上他是打工拿工资的,董事长是邱某某,总经理是吴某某,李某某甲在上杭比较少来公司。到了2010年12月份又增值到一亿一千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不知道有工行D的账号,可能是吴某某用其的身份证去办的账号,其另外一张工行的贷记卡卡号为E,于2011年3月10日,有从公司的账户(F账号)进到其的账户500万元,不久又转出去了,因为这张卡进出帐其都有短信通知,这笔500万元钱其是知道是吴某某对其说公司注册资金要增值,用一下其的卡,没多久就转走了。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