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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刑初字第63号(3)
11、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龙岩市国品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关联,只是认识该公司的股东。其在工行没有办理过G的账号。在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国品公司股东吴某某有向其借过一次工行的借记卡和身份证,还问其店员林某某、卢某某借过借记卡和身份证,可能是他用其的身份证办了什么账号在使用,但吴某某没有对其说过,至今才知道有这回事。
1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闽西交易城做服装生意。其没有在龙岩工商银行办理一张账号为H的账户,可能是别人冒用其的身份证件去办理的,因其在2007年底,手提包丢失,包内有身份证和其的名片,也有手机号码,其不知道有这回事,肯定是被别人盗用了的情况。
13、共同作案人李某某的供述:2009年6月份,我与邱某某、吴某某开了个龙岩国品担保有限公司,因为我是公职人员,于是邱某某要了我哥哥李某某甲的身份证办理公司的股东,实际上是我的股份。刚开始注册资金是500万元,后来增资到5000万元,又后来资金增到1.1亿元。邱某某、吴某某给我30%的股份,但是我没什么投资,因为我没那么多钱,大部分资金是由邱某某和吴某某去筹办,所以邱某某为法人代表、董事长,吴某某为总经理,我就负责上杭车贷业务。大概是在2010年的6月份,省经贸委有文件下来,要求规范担保公司管理必须取得省经贸委批的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才允许和银行进行中间业务。因此,2011年3月1日以前没有取得融资性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一律停止跟银行的合作业务,为了不让公司与上杭农行的业务受到影响,以及能够更正规化的持续跟银行业务,邱某某和吴某某跟我说要把公司的注册资金增加到5000万元,因为龙岩担保公司太多,龙岩的银行业务方面就要求担保公司要注册资金资本5000万元以上,才考虑与其合作,于是吴某某找到专门的代办公司去做的验资,我们公司就是付一定费用,增资到5000万元以后,就聘请了一个吴某某的同学章某某为法人,实际董事长还是邱某某,总经理还是吴某某。之后又因为龙岩申请融资性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很多,大约100多家,但省经贸委只能批30家左右,注册资金要达到一个亿以上才能有可能批,于是他们又在操作增资。到了2010年12月份左右,公司的融资性经营许可证就批下来了,可后来受银行政策影响,全国收缩贷款额度,银行审批时间太长,导致公司的资金周转消耗很大,到了2012年3月份因为邱某某付不起从戴某某处借来的钱的利息,戴某某到公司把办公室所有的用品、电脑等搬走,就无法经营下去,并最终倒闭关门,各自解散。
14、共同作案人吴某某的供述:2009年6月份,我和朋友邱某某合伙开设了龙岩市国品担保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股份分为:邱某某30%股份,他给我40%股份,另外给他的一个同学李某某甲30%股份,资金都由邱某某解决,我因在另外公司上班,股份就挂我妻子乐某某的名下,李某某因是教师,股份就挂其哥哥李某某甲的名字,主要都由邱某某负责经营管理,业务资金都由邱某某操作,法人邱某某。
到了2010年3月份,省里面下文件规定,所有担保公司要取得省经贸委审批过的融资担保公司才能经营车贷担保业务,否则不许经营,为此,我公司于2010年8月16日就变更法人代表,成立了“龙岩市国品融资担保公司”,并在工商登记。变更时,我就请我的同学章某某聘为法人代表,邱某某就任董事长,主要负责车贷、资金等工作,李某某主要是负责上杭的车贷业务,我任总经理负责日常工作、办证手续等业务。我是通过一个龙岩人姓郑的帮我们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验资等手续,并支付经变更登记注册资金的2%利息作为帮助费,支付给该人。所以这次5000万元注册资金,我和邱某某只筹了个1000万元,其他4000万元由该姓郑的帮垫出去,我们支付8万元给他作为4000万元的一天利息。由于5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办好后,省里面是还没有批,后省经贸委规定所有融资担保公司注册登记要1个亿以上,才能批许可证,才能与银行合作进行车贷担保业务,为此,在此之前,邱某某向社会人员朋友借了很多钱,当时公司就有4千多万元的资金,并无开展业务,但由于省里面许可证无法办下来,我们只好再次委托这个姓郑的人,再次帮我们将公司的注册资金增值到1.1千万元,这6000万元的资金他抽2%的利息作为帮忙费。因此,到2010年12月7日该人帮注入6000万元,由工商登记为1.1千万元的注册资金,第二天也就是2010年12月8日,我将他注入我公司的6000万元资金又分别转出(抽出)打入我认识的朋友等人的账上,后我再从网银上分别将6000万元和12万元的利息汇给这个姓郑的,这样我们公司的注册资金就有了这么多,再将工商营业执照拿到龙岩的经贸委,给他们看后,我们公司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批下来了。而事实上公司账户是空的,都抽走了。到了2013年2、3月份,由于资金紧张,又加上债权人要求归还债务无法归还,造成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而倒闭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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