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童某某,男,汉族,1957年2月2日出生,住长汀县。系被害人黄某某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童某某甲,男,汉族,1987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黄某某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童某某乙,男,汉族,1990年4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黄某某之子。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旭东、丘明,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童某某丙,男,1953年1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以汀检公刑诉(2014)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某丙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近亲属童某某、童某某甲、童某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合并审理。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家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童某某、童某某甲、童某某乙及委托代理人丘明,被告人童某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被告人童某某丙在长汀县A镇A村“来仙坑”农田里私架铁线,并从附近一庵内私拉电线至“来仙坑”农田电野猪。9月21日16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到“来仙坑”农田时,被电野猪的电线电伤,被告人童某某丙听到呼救声后,赶到农田内将被害人黄某某送至该镇卫生院救治,当日转送汀州医院救治,9月23日转送至龙岩市第一医院治疗,因治疗无明显好转于2014年10月11日由龙岩市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出院,出院后于当日死亡。经长汀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某系因接触带电物体后致重型吸入性肺炎、急性肺水肿、呼吸衰竭、心力衰竭,肝肾功能损害、电解质紊乱,最终因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当日,被告人童某某丙在长汀县汀州医院陪同被害人救治时,被长汀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龙岩市第一医院出具的《病理检查报告单》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丁、童某某戊、张某某、童某某己、陈某某、童某某更、江某某、童某某辛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童某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丙过于自信,在公共场所私设高压电线,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在陪护救治被害人时接受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童某某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辩称已支付六七万元的赔偿款,请求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童某某、童某某甲、童某某乙诉称:三原告人分别系被害人黄某某的丈夫、长子及次子。2014年9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童某某丙私设电网,致黄某某触电,住院抢救治疗20天无效于2014年10月11日死亡。事故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医疗费用174036.67元、误工费1774.8元、护理费177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住院期间营养费400元、死亡赔偿金223684元、丧葬费246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计3549.6元。以上损失共计人民币480283.87元。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附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人民币480283.87元。
被告人对原告人的诉请没有异议,表示同意赔偿,但没有能力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童某某丙在长汀县A镇A村“来仙坑”农田,从附近一庵内私接电源架设电网电野猪。9月21日16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到“来仙坑”农田时触电受伤,被告人童某某丙发觉后,赶到农田内将被害人黄某某送至该镇卫生院救治,当日转送汀州医院救治,9月23日转送至龙岩市第一医院治疗,因治疗无明显好转于2014年10月11日由龙岩市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出院,出院后于当日死亡。经长汀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某系因接触带电物体后致重型吸入性肺炎、急性肺水肿、呼吸衰竭、心力衰竭,肝肾功能损害、电解质紊乱,最终因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当日,被告人童某某丙在长汀县汀州医院陪同被害人救治时向民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