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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刑初字第12号(2)
2014年3月29日23时许,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吴火长生家中将被告人吴火长生抓获,并查获固液混合物、液体、固体晶体等半成品1232.51千克、成品32.61千克,共计1265.12千克。经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物品均含麻黄碱(具体含量见附件“检验结果表”);折算共计含麻黄碱356.88千克。
2014年6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某自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7月1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漳平火车站被该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吴火长生到案之初,未即时如实供认自己出资和参与生产麻黄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以及厦门铁路公安处漳平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案件的由来、立案侦破过程以及三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2、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称重照片,证明:2014年3月29日晚,侦查人员在吴火长生家一、二楼和房屋西侧平房内,查获并扣押制造麻黄碱的脱水机、真空泵、抽滤瓶、液化气灶、橡胶手套、口罩等工具和疑似麻黄碱的净重为1265.12千克的固液混合物(编号为1#、13#)、液体、固体晶体、晶状固体和一袋白色晶体(编号为24#)及脸盆、搪瓷盆、塑料桶、编织袋等容器、包装物,同时在二楼客厅提取烟头13枚的过程。
3、长汀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4年3月30日晚,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吴火长生家中查获并扣押循环水式多用真空泵2台、快速炉1台、液化气灶2台、骆驼牌脱水机1台、闽A号皮卡车一辆以及1265.12千克固液混合物、液体、固体晶体、晶状固体、白色晶体等物品的事实。
4、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委托书》、福建省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警院司鉴中心(2014)毒检字第13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现场查获的固液混合物、液体、固体晶体、晶状固体和一袋白色晶体,经鉴定均含有麻黄碱的事实(检验结果和提取物重量列表附后)。其中侦查机关将1号#、13号#固液混合物分别提取固体、液体(未分别称重)作为送检检材。
5、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委托书》、龙岩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岩公刑技鉴(DNA)字(2014)131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烟头中,13#、14#为吴火长生所留,5#、20#、23#为吴某某某所留,6#、7#、10#、15#、22#、26#为吴某某所留;另外11枚烟头、1个口罩为五名未知名男性所留的事实。
6、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南山信用社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被告人吴火长生于2014年3月5日向该信用社贷款人民币9万元的事实。
7、证人黎某某(被告人吴火长生嫂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4年3月26日下午,其看见被告人吴火长生和一名男子在家中用脱水机甩东西,甩出的水黑色且难闻。27日晚7时许,其看见吴火长生和另外三人将若干个铁锅、塑料桶等物品搬到二楼房间后,至29日当晚11时被查获时,连续三天晚上用棍子在白色塑料桶内搅拌和用锅煮黑色液体,气味很难闻。证人黎某某并指证被告人吴某某某在案发前经常出入生产麻黄碱现场。
8、被告人吴火长生的供述与辩解:(1)2014年3月30日接受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供称:其只是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吴合老”等人提炼麻黄碱和负责“望风”,现场查获的提炼麻黄碱工具和原料均与其无关。(2)在接受侦查机关的第二次后供认:2014年3月八九日,吴“合老”向其提议一起出资提炼麻黄碱出售牟利。其应允后,到南山信用社贷款9万元,付给“吴合老”作为其出资款。因缺人手,其还介绍被告人吴某某某帮忙提炼麻黄碱。几天后的某晚11时许,其按吴“合老”电话要求,驾驶其自有的闽A号皮卡车,到南山桥头从吴“合老”车上接来吴某某某、“林炳”、另一名男子和他们所携带的锄头、电线和生活用品后,根据吴“合老”的电话指引,驾车到提炼场所(江西瑞金乡下一处偏僻山里)的公路边,将人、物卸下后即返回。期间其并未到过江西提炼地点。过了一段时间,吴“合老”提出要将江西未加工好的麻黄碱、原料、设备转移到其家,进行提炼麻黄碱的最后一道工序。3月20日至26日,其按吴“合老”的交代,驾驶闽A号皮卡车在高速路上为吴“合老”驾驶的载有上述物资的小车探路,分四次运载完毕。准备妥当后,吴“合老”交代吴某某某、“林炳”用晚上的时间加工麻黄碱。而其只负责“望风”,帮忙洗过一个玻璃瓶子,没有参与提炼。二楼用蛇皮袋装的30多公斤白色晶体是在其家里提炼成的成品。庭审中,被告人吴火长生还辩称:在其未决定出资参与之前,在一次和吴某某乙、吴某某一起打牌时,由吴某某乙提出要雇请吴某某帮助提炼麻黄碱。
9、被告人吴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3月初某天,堂弟吴火长生让其到南山信用社担保贷款,称准备提炼麻黄碱赚钱,请其做工,以销售麻黄碱的实际盈利结算工资。五六天后的一个半夜里,吴某某乙驾车载“大师”和原料、工具,吴火长生驾驶闽A号皮卡车载其和“林炳”以及一些玻璃器皿、塑料桶、生活用具等到江西瑞金市“黄柏”的一个无人居住的山坳里。之后,吴火长生先回家。第二天早上,其与“林炳”、吴某某乙、“大师”做前期准备工作。第三天起,“大师”教三人提炼麻黄碱,其负责帮忙搬运原材料、加水、加热、让液体结晶。做了8天后,其因小姨子出嫁回长汀。期间,吴火长生有运原料等东西到江西提炼地点和帮忙干点活。因提炼现场着火,而且生产出的麻黄碱成色不好,3月25日前后,吴火长生驾驶闽A号皮卡车将液化气灶、玻璃瓶、甩干机、电子秤等工具和提炼失败的麻黄碱半成品从江西运回吴火长生家中,其与吴火长生、吴某某乙、“林炳”、“大师”5人利用晚上的时间继续提炼麻黄碱,共提炼出五六十斤的麻黄碱,用双层塑料编织袋装好后放在二楼大厅。29日晚,其在吴火长生家提炼麻黄碱时发觉情况有异,遂从房子后面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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