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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刑初字第12号(4)
一、被告人吴火长生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
三、被告人吴某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
四、查扣在案的违禁品:一千二百六十五点一二千克麻黄碱产品,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五、查扣在案的作案工具:循环水式多用真空泵二台、快速炉一台、液化气灶二台、骆驼牌脱水机一台、闽A号皮卡车等物品,予以没收,变卖款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 凯
人民陪审员  陶敬贤
人民陪审员  张汀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靖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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