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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刑初字第12号(2)
被告人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另辩称其钉的木模板是符合标准的,但木板钉了一个多月才浇捣混凝土,容易松动。在浇捣混凝土时,施工员刘某某甲只叫其到现场配合但没叫其加固,所以责任应由刘某某甲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与刘某某、林某某甲在长汀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合资开办福建省志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林公司)。2011年9月下旬,志林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设手续的情况下,由法人代表刘某某委托刘某某甲(另案处理)雇请无相关资质的被告人曾某某搭设木模板、被告人姚某某某浇捣混凝土,违法开工建设该公司的综合楼工程。
2012年1月13日,长汀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李某某、康某针对该综合楼工程正在施工建设第三层,仍然存在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违法施工建设和存在大量工程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隐患等问题,向志林公司发出《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要求志林公司进行停工整改。
2012年2月,刘某某、林某某甲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羁押后,公司事务及综合楼工程由被告人林某某负责管理。同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该综合楼工程尚未取得相关建设施工许可和未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决定工程续建,并仍由被告人曾某某、姚某某某雇请社会民工,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继续施工。
2012年7月底,被告人曾某某组织其雇请的民工搭设了综合楼五楼南北两侧楼梯间的框架和小屋面木模板。同年8月21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某、曾某某接刘某某甲电话通知前往志林公司综合楼工地准备浇捣楼梯间水泥。当日9时30分许起,被告人姚某某某及其雇请的民工林某某某、张某某、岳某在浇注综合楼北侧楼梯间小屋面混凝土过程中,严重违章和冒险作业,用安装在五楼屋面板上的简易电动吊机垂直运输混凝土,同时浇捣框架柱和小屋面梁板的混凝土。13时10分许,小屋面楼板木支撑模板整体向北侧位移、坍塌,被告人姚某某某及时跳离,但林某某某、张某某、岳某三人从北侧楼梯间小屋面直接摔落至地面而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某某及现场人员立即实施抢救。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积极配合、参与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并于同年8月25日代表志林公司赔偿了遇难民工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4万元,取得了遇难民工家属的谅解。
经“8·21”事故调查组技术专家鉴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姚某某某等4名社会农民工严重违章和冒险作业,在作业层没有牢固的临边防护设施、木支撑模板违规搭设、框架柱未提前几天浇捣侧向刚度差,安全生产条件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采取被淘汰的简易电动吊机垂直运输混凝土,致木支撑模板过大变形而整体坍塌”。同时,志林公司在综合楼工程项目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纸未进行施工图审查、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和无建筑企业资质和工程项目部及监理部的情况下,将项目发包给无证社会民工组,私招滥雇无建筑企业资质的社会农民工施工,违法建设导致综合楼的施工处于失控状态;楼梯间四周未搭设钢管脚手架等不利施工安全条件;该公司未聘请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告知农民工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等为事故发生埋下了极为严重的安全隐患,均系事故发生间接原因。
另查明,1、案发当日,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姚某某某自动向长汀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志林公司于2012年4月9日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于同年7月25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至事故发生之日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施工许可。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来源、破案过程以及三被告人均系自动投案的到案情况。
2、福建省志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福建省志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公司住所为长汀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法人代表为刘某某的事实。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10月,其与刘某某、林某某甲合股投资500万元,在工贸新城成立福建省志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三人占股比例分别为15%、50%、35%。公司法人代表为刘某某,林某某甲负责生产、销售,其负责公司相关证件的办理,很少在公司里面。2011年10月份开始,公司建包含展示厅、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用途的综合楼。工程由刘某某负责,没有承包给建筑公司。刘某某甲是一建设公司的施工员,因为他有施工经验,又刚好是刘某某的朋友,所以刘某某请他负责公司综合楼的施工,由刘某某甲联系砌砖、浇注水泥、钉模板的施工班组。
刘某某和林某某甲于2012年2月因涉嫌“六合彩”赌博被关押后,其临时负责公司事务,其同意刘某某甲继续请工人续建综合楼的三至五层。工程按原施工模式进行,由刘某某甲负责组织施工,各施工班组没有换人。其有按自己股份付钱给工人,有时会至现场看施工进度。刘某某和林某某甲出事后,其才知道综合楼工程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其才开始去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2012年6月份办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还未办好就发生了本起事故。事故发生后,其已代表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公司也缴纳了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罚款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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