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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6月20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秉志,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汀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某,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12月28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以汀检公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于同年6月13日、10月11日依法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7月12日、11月10日,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至2011年12月间,潘某某(刑拘在逃)租用长汀县环城北路32号开办长汀县水玲珑休闲坊,并在该休闲坊内的一、二楼设立足浴、推拿等服务,三、四楼则以“普通房”、“贵宾房”的名义组织许某某(另案处理)等妇女进行卖淫活动,为嫖客提供性服务,从中非法获利。休闲坊经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自休闲坊开张以来任休闲坊的采购经理,被告人张某自水玲珑休闲坊开张以来任休闲坊的出纳。同时,休闲坊还雇请戴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兰某某、赖某某(均已判决)参与休闲坊的管理。根据查扣的记录本体现,长汀县水玲珑休闲坊自2011年9月至12月10日,共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计2908人次(其中:收费为198元的F1计363人次;收费为388元的F3计2019人次;收费为498元的F5计526人次),非法收入计人民币1117194元。
2011年12月10日22时许,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对长汀县水玲珑休闲坊突击检查,当场查获涉嫌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4名及涉嫌卖淫的女子十余名,并当场抓获了戴某某、王某某。
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自动到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基本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到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长汀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戴某某、林某某、兰某某、赖某某、钟某、张某某甲、吴某某、陈某某、胡某某、许某某甲、殷某某、杨某某、许某某、张某某乙、李某某、成某某、许某某乙、张某某乙、朱某某、王某某甲、黄某某、杨某某甲、赖某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的供述和辩解;4、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以证明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明知他人在进行组织卖淫的活动,仍为他人提供管理、记账等协助他人卖淫的帮助,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被告人具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和预缴罚金,并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处刑刑格的公诉意见亦无异议,提出如下量刑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某某系在受雇一段时期后才知道该场所有色情活动,且其作为一名打工人员,对该场所色情服务的存在和扩大并不具影响,其所起的协助作用有限。2、系初犯,且具自首、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1年12月间,潘某某(另案处理)租用长汀县环城北路32号开办长汀县水玲珑休闲坊(下称休闲坊),并在该休闲坊内的一、二楼设立足浴、推拿等服务,三、四楼则以“普通房”、“贵宾房”的名义,规定F1、F3、F5等卖淫项目,制定统一的收费、分成标准,为卖淫女编发“工号”、安排“上钟”,并统一收费、发放“抽成”,组织朱某某(另案处理)等妇女进行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该休闲坊自2011年9月至12月10日,共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计2908人次。
休闲坊经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自2009年10月起任采购经理,负责采购员工食材及包括足浴用品、避孕套等卖淫工具在内的日耗品等物资,监督并报告员工的工作表现,代管前一天的营业收入;被告人张某自2010年6月起任兼职出纳,负责收取核对休闲坊的日营业款,将现金移交潘某某和整理收银单据交兼职会计钟某对账,并负责每月发放员工工资。同时,该休闲坊还雇有戴某某、林某某、兰某某、赖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和张某某甲等多名工作人员,负责迎宾接待、场所卫生、收银记账或仓库管理等日常运营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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