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刑初字第219号(2)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来源及案件的立案、侦破经过。
2、证人证言
(1)邱某甲证言:2013年10月份,我养猪场一头一百多斤快死的病猪被邱某拉走,邱某给了我100元。
(2)林某某证言:有一次,我养猪场的一头几十斤的菜猪病死了,我拉去掩埋的路上碰见邱某,邱某向我要去了死猪,说是给一个养鱼的朋友喂鱼。
(3)张某某证言:2013年6、7月份,我一个朋友介绍我将原在东肖的房子租给邱某,没说多少租金,水电费由邱某自己去缴。十多天后,邱某给了我2000元租金。
(4)王某某证言:我是濯田林业派出所的协警。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早上五六点钟,我接“赤之”举报称有辆货车载木头往江西方向走。于是我和王某某乙在厦蓉高速闽赣收费站拦获一辆厢式货车,车上有二名司机。检查后发现不是木头,驾驶员说是死猪肉。我用手机拍下了该车的牌照及货车内载的病死猪肉照片后,叫司机把车开到了河田停车场。
(5)吴某某证言:2013年9月份的一天,我听说邱某等人准备把收购来的一集装箱病死猪肉载去外省加工,那天凌晨一二点钟,我邀了简某某开车从龙岩跟着他们载死猪肉的车上了高速公路往江西方向行驶。到了古田服务区时,我向长汀县濯田镇林业派出所举报说有辆违规运送木头的集装箱车要经长汀去江西,然后调头回龙岩了。在我回龙岩的路上,濯田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说拦到了那辆集装箱车子,但里面是猪肉,不是木头。之后,我让被扣的货主要凑10万元来处理。
(6)简某某证言: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二三点钟,“小吴哥”(吴某某)叫我跟他一起去长汀办事。到了古田服务区,“小吴哥”叫我去记下一部白色的集装箱大货车的车牌。我们先到了长汀服务区,“小吴哥”交代我等那辆白色集装箱大货车经过时打电话给他,随后先离开了。后来在我告诉小吴哥白色集装箱大货车过去后20分钟左右,“小吴哥”来接我一起往瑞金方向行驶,在闽赣交界处看到那辆车被人拦了,我们就调头回龙岩。
(7)邱某某证言:2013年七八月份时,我弟弟(邱某)跟我讲他要用钱,我刚好信用社的卡里有钱,就把卡给他用了。2014年5月份时,我去信用社办事时,把该卡销户。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邱某供认:我从2013年7月份开始在龙岩市新罗区乡下多个猪场收购病死猪,平均每头花费100元左右。我曾向邱某甲、林某某各收过一次病死猪,我对他们说是拿去养胡子鱼,向其他人收购时没有问名字。我把收购的病死猪拉到租来的位于废弃的新罗东肖水泥厂旁的一栋房子里宰杀,把骨头、皮、猪头、内脏、猪脚、肥肉等去掉,剩下的肉切成约60公分长、40公分宽后,约50斤装一袋,猪心、猪舌两样约40斤装一袋,放到冰库冷冻。我打听到收购病死猪肉的河南老板的电话号码后和他联系,讲好猪肉每袋50斤价格150元,猪心、猪舌每袋40斤价格七八十元。我知道对方是将肉拿去做食品。我通过路边小广告电话联系替我拉病死猪肉的闽B号货车车主,告知对方拉一批私宰肉,没有检疫文件。车主叫了两名司机,一名姓杨,另一名不知姓名。我在龙岩南高速出路接到闽B号货车后,将车带到“七里香”下去一点无人的地方,然后我开面包车并雇了搬运工从东肖镇将储存的病死猪肉拉到装货地,来回运输了十多趟,每趟1吨左右,运载了19吨左右。装货后,我跟货车司机说往河南漯河方向走,到半路我会把河南老板电话用信息发给他,由司机与河南老板联系。河南老板先打了三四万元订金到我姐姐邱某某信用社的账户上,收到病死猪肉后打了剩下的钱,一共卖了10多万元。邱某某的信用社的卡是我向她借钱时给的,当时卡里有好几万元,后将卡作为病死猪肉生意资金往来使用了。
(2)李某某供认:2013年10月23日,我老乡钟某某乙叫我和一个姓杨的师傅到龙岩帮姓邱的老板运一批私宰肉,开的闽B号货车是钟某某乙的,挂靠在晋江安讯物流公司。当晚10时许,我们驾车下龙岩高速路口后,邱老板驾一辆黑色轿车在前面带路,走了半个多小时到了一个偏远的地方装货。搬运时,我看工人一包一包乱扔,钟某某乙又说是私宰肉,我就知道这些肉是不正规的、不合法的。装完货后,我看了下车厢门处还留一些空间,车厢没装满货物。邱某叫我们先往河南方向开,之后他会发河南老板的电话号码(短信)给我,具体运到哪里要和河南买主联系后才知道。在经过厦蓉高速闽赣收费站时,车辆被一穿公安制服的人拦下用手机将车内冰冻猪肉情况拍照后,我们把车开到河田的一个停车场。后邱老板打电话说处理好了,我和杨师傅把车开到河南漯河,河南老板在一个比较偏僻的地方将冰冻猪肉用货车和面包车搬走。2013年10月24日闽B号货车经过长汀高速收费站时有过磅,总重39004公斤,车自重17000公斤左右,扣除车身自重,货物重量为22000公斤,但过磅会有误差,我估计货物重量应在20000公斤左右。
4、闽B号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长汀征收管理所出具的《过磅单》、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明:(1)闽B号货车行驶证记载车辆总质量30950公斤、整备质量12100公斤、核定载质量18655公斤。(2)2013年10月24日长汀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闽B号货车收费总重39004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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