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某,女,汉族,1977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系被害人雷某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某甲,男,汉族,1999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系被害人雷某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石某某,系雷某某甲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某乙,女,汉族,2013年7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系被害人雷某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石某某,系雷某某乙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女,汉族,1932年4月11日出生,住长汀县。系被害人雷某某之母。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良明,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4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甲,男,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李锋泉,长汀县濯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汤某某,男,汉族,1997年12月11日出生,住长汀县。
法定代理人汤某某某,男,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住长汀县。系汤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郑某某,女,汉族,成年,住长汀县。系汤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心亮,长汀县濯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某,男,汉族,1996年5月25日出生,住长汀县。
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女,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住长汀县。系胡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雪梅,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以汀检公刑诉(2014)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某、雷某某乙、黄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4日、11月25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兰家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良明、被告人陈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锋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汤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汤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心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雪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套用闽A号车牌,后载胡某、汤某某)从长汀县大同镇红卫村往长汀县B镇营背街方向行驶,途经长汀县卫生防疫站门口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由雷某某驾驶的闽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雷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长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6mg/100ml,达醉酒标准。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雷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前来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福建省汀州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汤某某、黄某某乙、郑某某、黄某某甲、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长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5、长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车痕勘验笔录、现场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样现场照片、肇事套牌摩托车与闽A号二轮摩托车的对比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6、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某、雷某某甲、雷某某乙、黄某某诉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某、雷某某甲、雷某某乙、黄某某分别系被害人雷某某的妻子、子女和母亲。被害人雷某某生前自2008年始携全家在龙岩打工,2011年始全家在长汀县城租房居住,雷某某先后从事受雇货运司机和与他人合伙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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