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刑初字第180号(2)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雷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相关被告人至今未赔付分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甲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未对车辆登记挂牌并套牌使用,且对该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没尽到管理责任,造成车辆被醉酒无证的人使用,其应承担车辆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汤某某在代为保管肇事车辆期间,未尽到保管责任,明知陈某某属于醉酒状态,将车交付给陈某某驾驶,对事故发生具有明显过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某在事发当晚与陈某某、汤某某一起喝酒,明知陈某某酒后驾车且存在超载的情况下,仍然乘坐酒后驾驶的超载车辆,加重了车辆的承载,影响车辆制动及驾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汤某某、胡某尚未成年,其监护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损失:1、死亡赔偿金30186.4元/年×20年=616328元,2、丧葬费25000元,3、雷某某甲(1999年11月18日生,计算至18岁)抚养费20092.7元/年×5年÷2=50231.75元,4、雷某某乙(2013年7月28日生,计算至18岁)抚养费20092.7元/年×17年÷2=170787.95元,5、黄某某(1932年4月11日生)赡养费20092.7元/年×5年÷7=14351.9元,6、抢救费135053.79元,7、精神损失费50000元。以上合计939753.39元。请求判令: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甲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人民币939753.39元。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汤某某、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汤某某、胡某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某对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无异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甲答辩及委托代理人代理意见称:1、本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全部责任,且肇事车并非是黄某某甲交付给被告人的,黄某某甲不存在管理不善情节。肇事车虽未挂牌,但符合安全性能条件,亦与事故发生无关联。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损失无依据。3、被害人酒后驾车、未戴头盔,存在过错。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汤某某答辩及委托代理人代理意见称:1、被害人家属居住于农村,生活来源于农村,其诉请赔偿损失按城镇标准没有事实依据。2、汤某某曾劝被告人不要醉酒驾车,摩托车钥匙是被告人强行拿去的,汤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某答辩及委托代理人代理意见称,胡某仅是肇事车的乘员,本起事故责任认定胡某无责任,胡某既不是侵权人也不是事故责任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长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欲证明被告人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雷某某无责任。
2、长汀县公安局A派出所和长汀县A镇A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石某某及黄某某的身份证、石某某与雷某某的结婚证、被害人雷某某户的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欲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分别系被告人的妻子、子女及母亲,以及其身份自然情况。
3、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欲证明被害人雷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合格证,欲证明黄某某甲系肇事车的实际车主。
5、福建泉龙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福建省汀州医院出具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汇总清单、门诊费用日清单,欲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的抢救医疗费用13053.79元。
6、侦查机关对陈某某、黄某某甲、汤某某、胡某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欲证明:(1)黄某某甲为实际车主。(2)汤某某是车辆代管人,明知陈某某醉酒、无证,仍将肇事车交付陈某某驾驶。(3)胡某对陈某某醉酒驾驶不加劝阻并乘坐该超载车辆。
7、(1)谢某某与石某某2011年、2012年、2014年签订的《店房租赁合同》(证据内容:石某某租住于谢某某所有的房子),(2)长汀县A镇出具的石某某的计划生育证(证据内容:由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流动人口管理站从2009年7月20日验审至2011年3月10日),(3)长汀县城关A小学于2012年6月16日出具的雷某某甲的《毕业证书》、长汀县B中学于2014年6月10日出具的《证明》(证据内容:雷某某甲于2012年6月毕业于长汀县城关A小学,现就读于福建省长汀县B中学),(4)长汀县B镇B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证据内容:石某某、雷某某携全家自2011年冬始租住于该辖区谢某某家),(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据内容:雷某某持A2E机动车驾驶证,具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6)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长汀营销服务部打印的《保单基本信息》二份(本院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申请调取,该经营部经办人及主管在该书证上署名)及该营业部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内容:被害人雷某某于2010、2011年在该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险),(7)申请证人谢某某、曹某某、林某、曾某某甲、曾某某乙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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