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汀刑初字第180号(6)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甲、被告人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某、雷某某甲、雷某某乙、黄某某因被害人雷某某交通事故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产生的医疗费用人民币一万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某、雷某某甲、雷某某乙、黄某某因被害人雷某某交通事故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产生的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计人民币五十一万八千二百五十三元八角六分。
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汤某某的监护人汤某某某、郑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某、雷某某甲、雷某某乙、黄某某因被害人雷某某交通事故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产生的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计人民币二十二万二千一百零八元八角。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某、雷某某甲、雷某某乙、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 判 长  黄田火
审 判 员  魏国才
人民陪审员  廖荣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靖芬
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