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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刑初字第16号(2)
一、被告人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己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池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四千二百七十八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暂扣单位长汀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直接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丘成发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涂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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