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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江西省瑞金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5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以汀检公刑诉(2014)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兴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间,被告人朱某将古城镇古城村一遗弃老房进行整理,尔后又在瑞金市购买发牌器、桌子、塑料凳子、扑克等物(已销毁)开设赌场。同月16日至21日间,被告人朱某自己坐庄以“百家乐”的方式供他人参赌,并雇请钟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发牌、“老林”(身份待查)负责对运送参赌人员的车辆登记并发放路费。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朱某携带人民币23000元组织廖某某、谢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甲等人聚众赌博时,被长汀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13万余元(已作行政罚没),被告人朱某趁乱逃离现场。经查,被告人朱某在开设赌场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000元。
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朱某自动向长汀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暂扣款通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罚款收据》、《检查证》、等书证;证人钟某某、廖某某、谢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甲、谢某某乙、刘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4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和主动退出赃款、预缴罚金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万元(赌资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在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邹 凯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靖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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